索 引 号:GZ15062010038730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年5月12日
  名    称: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
  文    号:穗建筑[2010]564号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工程 管理 通知
 
 
穗建筑[2010]564号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的设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超过50%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以及其它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应当设立招标控制价。施工邀请招标项目设立招标控制价的,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招标控制价的设立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负责。
    四、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省统一计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常用材料综合价格、辅助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及机械台班指导价格等设立。
    五、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将设立招标控制价的资料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设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办公窗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报送资料包括:
    (一)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
    (三)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书电子文档一份,包括工程总价、编制说明、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主要材料价格表、规费及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以及相关说明等;
    (四)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加盖招标人印章)一份;
    (五)负责编制的造价员及复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份。
    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招标人改正后备案。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应当自行将其编审依据和过程详细记录专项存档备查。
    六、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投标截止7日前报送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市造价站办公窗口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招标控制价,报送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应当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经济标及技术标部分(各一份)送市造价站办公窗口备案。
    八、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设立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情况,并将结果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539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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