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建质[2012]1767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我委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1228

(联系人:杜娟,电话:83124449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中第十二条关于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新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应纳入投标总价。

未开工工程或者已经开工但尚未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涉及施工合同价的,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计价规定协商作出相应变更;委托单位不是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可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三、各检测机构在接受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进行检测。

四、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检测有关监理工作,如发现不是通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施工合同中应单独列明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并明确建设单位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主体。

六、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所监管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是通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采取通报、记录不良行为等行业管理措施。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2013131日前将所监管工地执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情况报告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

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将对全市建设工程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工作进行督查,并对不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12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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