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了15条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0名评审专家进行警告,并处以每人2000元的行政处罚。为什么处罚呢?他们都犯了同一个错误——评标评错了!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在客观得分中,满足就给分的评审项中,投标人应得10分,实得5分。具体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6年8月30日,你参与了“广东省主要河道堤围典型险段整治技术指引”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607-197026-0008)的评审活动。该项目投标人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标明该院获得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水利工程),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3分;该院提供了广东至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13至2015年审计报告,财务状况显示2013、2014、2015年均盈利,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2分;该院提供了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应得5分。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上述3项该投标人应得10分,但你在评审中对投标人上述3项评审内容评为5分。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广东省财政厅公布15条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书。(详细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小编看到处罚决定书,首先冒出的问题是“如何被发现的”?


 

在政府采购中,需公示评委名单并告知未中标人的得分,但通常都不会告知明细得分,总分既包含客观分又包含主观分,一般情况下评审错误即使投标人本身也很难发现,没有异议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也不会每个项目介入检查。


 在工程招投标中,法律法规仅要求公示中标候选人,连总分都不会知道,评审错误更是难以被发现。



 

二、“客观分都评错,那主观分是不是更随心所欲”?

 

此次处罚是铁证如山,确实是评错了,客观事实不容歪曲,那主观评分呢?如果主观分评错了能发现吗?如何鉴别是故意的还是水平问题?在评委到场后拿钱尽快走人的大环境下,评错是偶然还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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