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穗建质[2012]401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现状,决定今年46月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对象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的施工、监理、安装、出租单位。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时间从今年41日到630,为期3个月。

四、重点整治内容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加节)

1.必须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进行安装拆卸;实施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必须是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单位的,必须重新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2.作业前,必须由安装单位技术人员和安全员向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作业过程中,必须由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4.必须配备足够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并由安装单位购买了社保。安装拆卸(含顶升)塔式起重机配备7名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名塔式起重机司机、1名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5名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安装拆卸(含加节)施工升降机配备5名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名施工升降机司机、4名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5.混凝土基础强度不低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由检测单位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1.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配备足够的持证使用作业人员,并由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购买了社保:塔式起重机使用作业每班司机1人、指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2人,指挥到位;施工升降机每个轿厢每班司机1人;物料提升机每班司机1人。

4.必须按规定每月实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5.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5年以上,并且距上次检测合格超过半年的,必须委托检测单位复检合格。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短信告知机制。实施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含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项目总监(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至少提前1天将有关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指定的联系人。

(二)实行建筑起重机械执法督查和监督抽检。市建委安排督查组对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组织检测单位监督抽检一批建筑起重机械。

(三)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等单位落实重点整治内容;要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含顶升、加节)开始前或实施过程中针对重点整治内容检查有关情况;每周两次对使用作业人员是否配齐、持证,以及指挥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有关单位没有落实重点整治内容的情况。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出租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上报的整治情况,结合督查和监督抽检情况,通报一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出租单位,相应对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对被通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出租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严格监管,督促落实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要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按月将整治工作情况报告送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办理手续。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要求提交混凝土基础检测合格报告,落实配备足额持证安装拆卸人员的要求。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执法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巡查,重点核查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时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资格证书、社保证明等情况,切实核查监理单位每一次对重点整治内容进行检查的书面记录,形成抽查情况通知书(记录)或整改通知书,并将其复印后作为每月整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市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巡查工作不力的,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及其监督员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肃查处建筑起重机械违法违规行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等单位未落实重点整治内容的,要记录不良行为,属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要依法从快作出处罚。监理单位未针对重点整治内容进行检查形成相应书面检查记录或未督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等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有关情况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一经核实,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予承接本地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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