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节能以及环保设计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技[2011]46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预防和消除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带来的火灾隐患,完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室内外环境的舒适性,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市府办公厅颁布的《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4号)以及市政府下达的《2011年广州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书》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设计中凡涉及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其材料选用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或采用不燃材料。
    二、对采用集中供冷的建筑,设计单位严格依照《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凡有独立用户的必须采取分户计量设计。对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空调冷负荷1200千瓦以上的具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改建、扩建旅馆、酒店、医院等类型建筑,设计时必须选用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三、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有关规定,各相关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不得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的内外墙涂料产品。
    四、自201161日起,《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正式施行。新版标准增加了对办公、商业类建筑隔声、减噪设计的内容;提高了部分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隔声标准的基本要求等内容。各相关设计单位应依照新标准加强民用建筑隔声和减噪设计,努力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
    五、设计变更应执行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已办理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填写广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审查表(点击下载),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连同设计变更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涉及建筑节能工程变更的,设计变更文件还须提交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计算报告书以及节能变更设计审查备案表等。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合格的须再次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审查备案。
    六、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要求,我委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时,将把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审查把关。
    我委将结合设计质量检查工作不定期对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专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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