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市建设(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16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梅河口市爱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工程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发出通报,布置相关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通报内容并发出紧急通知,提出要求(详见附件)。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吸取血的教训,以高度警惕责任感落实相关监管工作。为确保所属工地建筑起重设备等较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包单位(即施工许可证记载的施工单位)负责,立即对各自承包的建设工地使用起重设备的制造许可、产品合格的相关材料,设备安装、验收、日常维修保养等法定程序是否完善,相关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各项目部针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制订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情况等进行排查。
二、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施工企业全面检查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设备施工安全,特别要严格监管起重设备安装、加节顶升、拆卸等重要环节。
三、市建设(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立即对辖区内每一台建筑起重设备再次进行检查,检查要严格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做到不漏检一台起重设备,不留下一处隐患,并在2010年9月3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联系人:陈庆亚,电话:83126788)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8月25日至9月7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专项检查,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关于对吉林省梅河口市“8.16”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通报
建办质电[2010]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10年0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8月16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梅河口市爱民医院住院部综合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据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梅河口市爱民医院;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王秀斌,项目负责人:姜贵金);装饰装修分包单位为北京扶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企业法人:崔维汉,总监:纪仁忠);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租赁单位为梅河口市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张长龙);安装单位为梅河口市嘉恒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曲华峰,项目负责人:张连克)。目前,事故原因和有关责任正在查处中。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认真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及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认真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32号)的工作部署和《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质安函[2010]2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督查治理工作,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起重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和备案登记、起重机械租赁和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作为排查重点,及时消除隐患。
  三、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筑施工单位要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交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作业;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关,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发现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企业整改。
  四、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我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的有关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要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施工作业人员、“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促使其熟练掌握关键岗位的安全技能。要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主体作用,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
  目前全国仍处于主汛期,抓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加强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有效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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