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建公告〔2020〕36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等政策措施的落实途径,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操作手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9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操作手册


  一、派驻专员指导重点项目复工

  (一)政策内容:各地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指导复工复产管理及防疫物资供应使用,保障复工复产条件,协调复工复产管理,服务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

  (四)政策指引:各市住建部门梳理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指派专人,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编制服务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服务专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发布。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二、协调保障复工防疫物质、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全力保障项目建材供应

  (一)政策内容:

  1.及时了解掌握在建工地防疫物资配置情况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积极会同发改、卫健、工信等部门及时为企业复工提供口罩、体温探测仪、消毒水等必备防疫物资,确保达到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

  2.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密切

  联动,帮扶建筑企业联系非疫区的劳务输出地开展定向招工。与职业技术院校的主管部门联系,帮扶因疫情减员的建筑企业开展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各建筑协会帮扶企业解决返岗人员不足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的问题。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主动联系非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定向招工,采用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有组织地减少农民工分散出行风险,并联合当地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新入职员工的技能培训;开展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非疫情严重地区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同时,推广深圳等地的工作经验,组织相关协会和社会机构开展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

  3.认真研究有序复工的建材供应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指导企业切实做好仓存、采购、运输等准备工作,尽全力保障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材供应,缓解建材供需矛盾。

  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问题。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四)政策指引:各市住建部门建立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专班,及时掌握、收集企业需求信息,指定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立信息平台,方便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劳务派遣企业、专业协会便捷发布供需信息,并通过本部门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发布。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三、加快项目复工备案办理

  (一)政策内容:简化在建工地复工程序和流程,加快办理复工备案。其中,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立复工备案绿色通道。复工申请材料鼓励通过属地信息化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

  (四)政策指引:

  1.无须办理复工备案的地市:广州、深圳、韶关、汕头、佛山、梅州、江门、湛江、肇庆、汕尾、河源、清远、东莞、中山、揭阳、潮州、云浮。

  2.实行承诺制备案的地市:珠海、惠州、阳江,茂名市部分县(市、区),施工企业即报送落实防疫措施及安全生产承诺即可复工。

  3.实施指导服务备案的地市:茂名市本级及部分县(市、区),以服务指导为主,施工企业即报即办。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四、加快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一)政策内容:复工复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及时为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二)政策对象:担任项目经理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监理项目负责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

  (四)政策指引: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所在单位,因疫情影响致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法返岗(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感染新冠肺炎),向建设单位提出人员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建设单位同意的,各市住建部门在备案时,应予认可,并给予变更人员办理相关信息登记、变更等工作。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7月31日。

  五、减少复工复产阶段的检查

  (一)政策内容:除了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项目和执法项目外,其他检查项目采取并项综合检查的方法,减少检查单项频次。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3号)。

  (四)政策指引:对投诉频繁单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或转交地级以上市住建部门核查。

  举报投诉电话:020-83133732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六、合理顺延工期、协商分担防疫费用、依规调整人工和材料价格

  (一)政策内容:

  1.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2.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3.疫情防控期间的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调整。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尽快采集、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准确合理反映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变动情况,发布造价信息的周期不得大于一个季度,精准指导疫情防控期间工程价款结算。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四)政策指引:本条政策内容,部分属于建筑市场主体之间调整工期、防疫费用、结算费用价格的指导原则,部分属于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均不涉及市场主体的具体行政业务。各市住建部门督导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工期的指导和纠纷调解,做好有关造价、合同、工期问题的解释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时发布当地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提供政策咨询、纠纷调解服务。

  举报投诉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中心)(见附件2)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七、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一)政策内容:千方百计加快工程结算进度。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二是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务必做到工程款项“零拖欠”。三是鼓励社会投资工程的合同双方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条件允许的,鼓励预支预付工程款。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四)政策指引:本项政策内容前一部分性质属鼓励指导,指导建设工程合同双方以此为依据原则进行协商;后一部分属于根据法规要求,重申“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市场主体遇到相关情况,可以向各市住建部门进行投诉,由各市住建部门向财政、国资主管部门反馈,并查实后依法纳入当地的企业诚信平台。

  举报投诉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八、切实减轻企业担保负担

  (一)政策内容:一要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推广电子保函并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线上缴退工作,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二要推进电子招投标改革,实现招标文件公开、投标文件递送、投标人信息公开、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全程网上办理的目标,减少企业投标直接成本。三要对简单小额项目,鼓励招标人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是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四)政策指引:各市住建部门制定推动工程担保的工作方案,推动工程担保覆盖率的提升。接受市场主体关于“仅限现金担保、保证”的投诉,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投诉处理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的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各市住建部门不得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举报投诉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九、顺延资质资格有效期和允许临时顶岗

  (一)政策内容: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以及办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由省内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2020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未结束前暂缓开展。

  (二)政策对象:由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我省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企业资格、个人资质证书以及办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企业备案证书。

  其中企业资质包括:1.由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包括我厅、各地级以上市住建部门,根据改革有关政策获得审批权限的县(区)住建部门、自贸试验区住建部门,以下相同)审批的各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2.由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各类别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类别和等级资质;3.由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4.由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5.由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6.由我厅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7.由我厅、地级以上市住建部门审批的质量检测企业资质,和我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企业备案包括:由我厅以及委托地级以上市住建部门办理的一、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个人执业资格包括:1.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设执业资格,包括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广东省注册建筑师和工程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二级注册建筑师。2.由我厅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四)政策指引:

  1.对于企业资质和备案延期的政策操作指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在2020年7月31日前,不管有无申请延期,我厅网站将正常对外显示资质信息,可以正常查询、打印资质和备案证书,正常推送有关信息到省电子证照库、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网站,正常申报延期等资质业务,继续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2.对于个人执业资格延期的政策操作指引。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期满的,在2020年7月31日前,不管有无申请延续注册业务,注册执业人员均可正常查询和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届满后仍可正常在“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办理注册业务,继续用于招标投标活动。

  3.“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工复工”的政策操作指引。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管理人员暂时顶岗申请,并提供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相关资料证明,以及顶岗人员的资料,建设单位应予同意。要求顶岗人员具有被顶岗人员岗位所需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在本单位,顶岗期间的责任由顶岗人员承担,顶岗情况应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工程师。

  4.原计划在2020年第一季度开展的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在疫情防控未结束前暂缓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5.疫情防控期间,即从2020年1月23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我省取消所有等级响应之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的,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相关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咨询电话:020-83133541。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咨询电话:020-87020575,网址: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KHGL/),或搜索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查询有关办理流程。

  企业资质咨询电话为020-83133642,企业资质变更咨询电话为020-83133670,投诉电话为020-83133603;个人执业资格咨询电话:020-82127766,投诉电话:020-82127773。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或政策指引规定日期。

  十、主动协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复工复产

  (一)政策内容: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复工复产激励措施,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复工复产项目的补贴补助政策,对人员返岗路费、上岗前防疫费、培训费,及新进场大型机械等提供补贴补助。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四)政策指引:各市住建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开设“复工复产激励措施”专栏,方便企业获知相关信息。并通过本部门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发布。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十一、有效落实援企政策

  (一)政策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帮扶建筑业企业的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延期缴纳或减免税款、阶段性缓缴或返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减免租金、加大职工技能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快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对信用评定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政策对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单位。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

  (四)政策指引:各市住建部门收集国家,省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开设“复工复产激励措施”专栏播报,并通过本部门政务服务网站对外发布。

  咨询服务电话:各市住建部门咨询电话(见附件1)。

  咨询服务网站:各市住建部门政务服务网(推荐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地级以上住建部门网站,或使用搜索引擎网上搜索,如输入“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等)。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

  第十二条、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一)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

  (二)政策对象: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三)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政策指引:

  咨询服务电话:请径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统一咨询电话:12329。(联系地址见附件3)。

  咨询服务网站:通过粤省事、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了解和办理业务。

  (五)政策时限:执行至我省疫情防控结束3个月内。


  附件:1.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备案办理地址及电话

     2.广东省及各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造价管理站(中心)咨询电话

     3.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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