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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八步骤”

 

1、办理手续

建设单位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联审批转送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告知书》。

 

2、制定计划

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主要内容等。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3、召开质量监督告知会议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召开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抽查主要岗位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4、现场抽查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或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监督可采用查阅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抽查实物、第三方抽测实体等方式。同时,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现场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必要时配以影像资料,整理归档。

 

5、责令整改

监督机构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未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相关责任单位下达《现场质量监督抽查意见书》,并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现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6、施工中止与复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中止施工情况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报告的,应当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情况。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督机构恢复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或报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并督促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报告或报请核验施工许可证。

 

7、工程验收监督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7个工作日前,将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审核书面意见提交监督机构检查。监督机构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验资料,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等材料进行抽查。发现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督机构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告知书》。

 

8、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及时收集整理完整的监督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同时,根据要求将相关内容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重点抽查内容分为六类

《指引》明确,对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时,对六类责任主体进行重点抽查。


 

   第一类: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的情况;

(三)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或者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是否组织重新设计、重新报审;

(四)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组织技术论证;

(五)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情况;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二类:勘察单位质量行为  


(一)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勘察文件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

(二)对与勘察工作相关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

(三)参加地基验槽、桩基础终孔、地基基础分部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三类:设计单位质量行为  


(一)是否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对设计文件作出书面说明;

(二)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履行设计变更程序、技术洽谈通知的情况;

(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并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的情况;

(四)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节能分部等重要分部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四类:监理单位质量行为


(一)项目监理部人员配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及到位情况;

(二)是否建立监理质量责任制,按规定编制、审批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三)是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

(四)是否对建筑材料以及构配件的采购、使用、进场复检进行审查;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检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情况;

(七)是否实施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工作;

(八)是否按规定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并及时跟进处理结果;

(九)对现场监理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的情况;

(十)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审查并参与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十一)按月(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月(周)报告的情况。


   第五类:施工单位质量行为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检查制度;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项目的质量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跟踪督促整改;

(二)是否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等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履行岗位责任;

(三)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审批;

(四)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符合规定可以分包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以及对分包单位加强管理;

(五)对建筑材料以及构配件的采购、使用、进场复检的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按施工图纸施工;

(七)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案、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和落实样板引路制度;

(八)是否及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九)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认真整改,对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和处理到位;

(十)按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情况。


  第六类:其它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  


(一)检测单位资质,以及检测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各方确认的检测方案进行检测;

(二)抽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原材料及拌合物检验报告;

(三)监测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方案进行监测。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九项内容 


《指引》明确,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时,可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一)地基基础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二)主体结构的外观质量、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三)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等安装情况;

(四)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构造柱、圈梁的施工质量;

(五)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屋面工程等部位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六)安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及试运行记录等;

(七)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等;

(八)建筑节能的相关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

(九)地下室、屋面、卫生间、外墙等部位防水工程的相关检测报告、防水效果试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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