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2 绿建斯维尔
        日前
,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第三方评价。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附件1),制定公布本地区评价机构能力条件,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三、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四、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样式、规格及编号规则应符合我部统一规定(详见附件2、附件3)。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评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使用,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评价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招标投标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六、强化评价标识质量监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管理,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和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绿色建筑评价质量监管体系。

        七、加强评价信息统计。评价机构要及时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将汇总数据报我部。各地上报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数量和面积信息,将纳入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数据统计范围。

        八、健全完善统一的评价标识管理制度。我部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研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及实施情况。

附件1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

一、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结果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二、鼓励各地在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作用,并积极推动引导公益性、非盈利组织或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


 

三、评价机构原则上应有一定绿色建筑从业经验,从业时间不宜少于3年,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宜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透明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评价程序、评价工作要求、工作成果和资料存档要求、工作人员规章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价机构应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建筑环境等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拥有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水准。
 


附件2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样式及规格





附件3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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