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维护我市监理市场
秩序,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水平,营造公开、
公平、有序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自律行为,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监理行业
自律公约》,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并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
监督。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
从业人员,自愿加入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即成为会员单位,统一纳入诚
信体系管理,共同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
“自律委员会”),是指由广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在广州
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领导下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二章监理单位自律守则

        第四条         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 号),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
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违法转包或分包监理业务。
        第五条     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自
觉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不
得以低于监理企业成本价进行竞标而降低监理服务质量,不得与任何建设单
位订立违背监理企业成本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进行恶性竞争,
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发现任何建设单位对外公开的监理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
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协会的自律委员会反映,并执行自律委员会就
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
        第七条      不得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得
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得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
承揽监理业务。
           第八条     严禁“同体监理”行为,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谋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
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和设施,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内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监理活动,保证
工程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和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法定职责,
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及广州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不拖欠员工工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
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第三章监理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二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
规范,应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恪守监理人员的职
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应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
形式的不合规报酬,不得向被监理方索要好处。
        第十四       条在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理职责范围内,公正维护所监理项
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
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
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在与受聘监理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
前,不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在任何施工单位或材料、设
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十七条       监理从业人员调离或辞职,应提前向受聘监理企业提出
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监理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
经手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表彰与违约惩戒

        第十八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应视情况给
予表彰:1、宣传报道;2、通报表扬;3、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约
的情况,经协会组织核实,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或损失等情况,由协会
理事会或“自律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于下列惩戒,视其情况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1、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改正;
2、暂停其协会会员(或理事单位)权利一年,并解除相应的协会
职务;
3、降低或撤销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不得参与行业评优,并记录在
协会不良行为记录系统;
4、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该会员实施重点监管,以及按规定停
业整顿、降低、撤销单位资质等级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自律委员会做出的惩戒决定,可在接到《惩戒告知
书》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向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将被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监理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加强监理企业之间的
相互监督,任何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各监理企业都有投诉、举报以及提
供相关核查信息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及所属从业人员应积极协助“自律委员会”
对违反本公约的调查,协会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自律公约经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自2016 年12 月1 日起实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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