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我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人工价格指数的通知
粤标定函〔2024〕52号
各地市工程造价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有关要求,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数指标,引导市场竞争定价,结合我站采集的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劳务用工价格数据,现发布我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人工价格指数,为市场各方主体开展造价管理提供参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价格指数
我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人工价格指数以2019年为基准期,按年度发布,如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情形时发布动态调整数值,历年人工价格指数如下表所示。
二、适用范围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人工价格指数不分地区类别,适用于我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造价成果中人工费的计算、调整和确认活动。本通知所指的城乡环境卫生作业范围是指《广东省城乡环境卫生作业综合定额》(2019)所包含的作业内容。
项目所在地有发布地区人工价格指数的,按地区人工价格指数调整费用,当地未发布地区人工价格指数的,按照本通知的人工价格指数调整费用。
三、应用规则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人工价格指数应用请结合《关于发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价格指数和台班价格指数的通知》(粤标定函〔2022〕117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工程的人工费调整,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调整。
(二)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将问题发至邮箱:zjt_biaodingzhan@gd.gov.cn,我们将汇总整理后回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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