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3月6日,市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穗府办〔2015〕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概算、预算评审工作。2018年8月10,市政府印发实施《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函〔2018〕12号),明确概算审批方式为建设单位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复,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同时取消了施工图预算评审。市政府随后要求各单位对涉及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我局按要求随即启动修订《监管办法》。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十条、第十七条(一)和(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

  (二)删除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概算”二字。

  (三)将第十一条“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部分超概项目需市财政部门评审的,评审结果可作为相关单位调整概算或项目总投资的参考依据。特殊情况,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以经市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为参考依据;市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时,应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参考依据”修改为“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市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四)其他条款未做修改,维持原做法。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监管办法》修订后,财政部门不再受理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但是部分不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而是在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立项的项目,仍需报送预算评审。
 

信息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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